1. 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3.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地役权是否有偿。若未作约定,应依据交易习惯、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有偿。通常情况下,若无特别约定或相反习惯,基于商业目的设立的地役权多为有偿,而基于邻里互助等非商业目的的地役权可能无偿。所以,地役权并非必须有偿,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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