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人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核心分析租赁期限届满是常见终止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结束。协商一致体现双方意愿,对权利义务可自由处分。承租人违规转租等行为损害出租人权益,出租人有权解除。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终止。实务建议若因期限届满终止,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协商解除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如涉及承租人违约,收集证据,可先发函催告,再考虑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退还租赁物结算费用等,避免纠纷。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按法律程序提供证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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