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拘留并没有固定的不再执行期限。暂缓拘留是在被拘留人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决定的暂时不执行拘留。如果在暂缓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违反相关规定,如逃避传唤、干扰证人作证等,公安机关可能会恢复执行拘留。只有当整个案件处理完毕,确定不再符合拘留条件等情况下,才会最终不再执行。例如,若因治安案件被决定行政拘留并暂缓执行,案件经调查撤销或者作出其他不再需要拘留的处理决定时,就不再执行拘留了。具体何时不再执行取决于案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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