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如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主体。二是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三是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税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明确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有助于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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