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一笔钱,甲却不向丙追讨。此时乙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追讨欠款。其构成要件包括: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诉讼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使其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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