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解救职责却不履行。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以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4. 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儿童受到进一步伤害、长期无法解救等情况。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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