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指定辩护存在以下情形:1. 被告人有能力自行辩护且明确拒绝。若被告人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为自己辩护,向法院表明不需要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尊重其意愿。2.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3. 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指定辩护后,有正当理由再次拒绝的。比如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其对指定辩护人不信任等合理原因,经审查属实,法院可再次准许。4.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但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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