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广泛推行的当下,部分债务人借助“认缴期限未届满”“法人人格独立”等理由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这一问题在执行阶段尤为突出。余伟安律师作为执业18年的专业律师,深耕争议解决领域,曾成功办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人人格混同追加被执行人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路径。办案核心策略总结:该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条文适用与扎实的证据支撑,具体可分为三个核心层面,各层面紧密衔接、层层突破。精准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案件中,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余伟安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该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即便股东李某(化名)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打破了“认缴期限未到即可免责”的误区。细致核查证据,破解财产独立抗辩。针对李某(化名)提交的劳务公司审计报告,律师团队细致核查后发现,该报告均为案件发生后补做,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财产独立的依据。同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证实李某(化名)存在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为认定人格混同提供了关键证据。全面论证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律师团队通过工商档案查询及实地调查,发现劳务公司与另一建设公司住所地相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主要成员存在交叉任职及亲属关系,且有无合理依据的资金往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成功主张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判令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破解了“一套人马、多个牌子”逃避债务的难题。余伟安律师2007年正式执业至今,连续执业18年,始终以严谨专业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注重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与证据链条的完善搭建。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债权,更明确了同类案件的办案思路,为认缴制下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有效参考。在后续执业过程中,其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理念,聚焦各类争议解决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推动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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