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的复杂领域,一场关于合同效力的激烈较量正悄然展开。王军律师,作为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纠纷中为被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案件聚焦于葛某某(化名)与某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葛某某(化名)称,为自己及女儿李某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被告业务员未全面说明条款,且李某某不知情,投保时由其代为签名,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请求判令合同无效,退还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则坚称,被保险人在投保确认书上的签字与原告字迹不同,不存在代签情况。即便存在代签,被保险人知道保险存在后未提出异议,且在转保、续保操作中签字确认,案涉合同有效。王军律师深知,这场官司的关键在于对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精准解读和有力论证。他凭借十年监狱系统工作积淀,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入钻研,为被告梳理出清晰的辩护思路。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该情形仅导致合同中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且被保险人的同意认可不受投保时间、书面形式限制。本案中,被保险人当庭陈述知晓投保事宜且未拒绝,被告提交的转保、续保证据亦证实其完成确认,故案涉合同不违反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亦无道德风险。同时,法院指出,被保险人、投保人援引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否定合同效力,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主险与其他险种同属一案涉保险单,被保险人已知晓保险合同且未拒绝,应认定其放弃对合同效力的质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王军律师在这场纠纷中的出色表现,不仅展现了他精湛的法律技艺,更体现了他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他用专业和智慧,为这场保险合同纠纷画上了一个公正的句号,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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