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例如,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财物的修复费用或重置价值等。2.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旨在使被害人能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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