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三年前派出所处理过的案件,仍有可能被追究。首先,在一些特定犯罪中,存在追诉时效的规定。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不同,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等。如果所涉犯罪的追诉时效未过,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其次,若当时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当时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有持续状态等,即使已过三年,也可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而继续被追究。再者,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最后,若在案件处理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足以影响原处理结果的,也会重新启动对案件的审查和追究程序。总之,不能简单依据已过去三年就认定案件不会再被追究,需结合具体犯罪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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