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制作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当事人:一是直接送达,将认定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二是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认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认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认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是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四是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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