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通过威胁迫使对方签订明显不利的格式合同,违背真实意愿且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恶意勾结签订格式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利用格式合同掩盖违法交易,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6.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种情况下相关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关键权利的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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