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协议书一般具有法律效力。1. 只要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通常就合法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居间合同若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即为有效。2.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居间人有如实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等义务。若一方不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3. 若对居间合同效力存疑,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如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等,受损害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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