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人数通常有限制。一方面,从公司治理角度看,若激励对象人数过多,可能导致股权过度分散,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削弱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不利于公司战略的集中实施。另一方面,从激励效果考量,人数过多会使激励的针对性和力度被稀释。比如,在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上,难以精准地与每个激励对象的贡献相匹配。一般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没有严格的法定上限,但实践中多控制在一定比例。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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