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2. 行为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表现为与不法侵害人对抗的积极行为;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3. 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 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5. 限度标准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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