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以下情形下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盈利且有可分配利润,但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股东有权要求回购。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重大资产变动影响股东权益,股东可主张回购。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本应解散,因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存续,异议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东需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价格等事项;协商不成的,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回购问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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