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企业解决了商标相关的复杂难题,他就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例中展现出了非凡的法律智慧。“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办理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经过深入调查和严谨的法律分析,刘东阳律师发现“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并且“老x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x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除了“鑫老x坊”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了众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UNITEDCOLTD及图”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外,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中,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明确了王X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对各类案件的精准把握,在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等多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专业能力不仅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行业树立了标杆,为推动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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