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仅有双方关于保管的合意,而无保管物的实际交付,合同尚不成立。2. 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以便于保管人妥善保管。3. 保管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多数情况下,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有偿。4.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妥善保管,保障其安全与完整。5.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成立无需遵循特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形式均可。6. 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保管期间,保管人占有保管物,以实现对其的保管职责。7. 保管人须具备相应保管能力:应具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条件和能力,否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