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期满一般不存在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时才会产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3. 只有符合法定的无过错性辞退且未提前通知的情形才有代通知金,合同期满正常终止通常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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