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后履行方出现履行危机时,先履行方遭受损失,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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