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一年的减刑幅度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一般而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通常情况下,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判刑一年,理论上最多可减刑半年,但实际减刑幅度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立功情况裁定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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