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有许多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邵再旭律师便是其中之一。他拥有15年执业经验,长期投身一线法律实务,熟悉案件从立案到庭审裁判的完整流程,注重从证据结构、程序合法性和裁判逻辑三个层面把控案件走向。其办案风格务实严谨,重视细节,始终坚持“把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真实、可落地的解决方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邵再旭律师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件背景:巨额索赔引发危机齐齐哈尔某温商地产公司以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将购房人黄某(化名)、沈某(化名)告上法庭,起初要求偿还800万元,庭审中更是将索赔金额增至1400余万元,并要求二人承担诉讼费。地产公司称曾为黄某(化名)等人向案外人崔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因黄某(化名)未还款,其已向崔某代偿,所以取得追偿权。面对如此巨额的索赔,黄某(化名)、沈某(化名)陷入了困境,他们共同委托了邵再旭律师应诉。案件经过:程序异议步步紧逼2023年8月,龙沙区法院受理了地产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黄某(化名)、沈某(化名)名下房产和存款被冻结。在15日的答辩期内,邵再旭律师迅速提交《程序异议书》,指出原告未提交“代偿凭证”“担保合同原件”“主债权确认文书”等关键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受理条件。在庭前会议上,法院要求原告5日内补正代偿证据,然而原告仅提供了一份案外人崔某出具的《收款说明》,既无银行流水,也无转账凭证,崔某也未出庭作证。正式开庭时,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至1400余万元,但仍未提供有效代偿证据。邵再旭律师当庭明确指出,追偿权作为从权利,主债权是否真实、是否清偿无法确认,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民法典》第700条行使追偿的法定要件,起诉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应裁定驳回。争议焦点:证据缺失引发辩论在这场诉讼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原告是否已有效代偿并取得追偿权;其次,在缺乏代偿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否进行实体审理;最后,本案应判决驳回诉请还是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认为崔某的《收款说明》足以证明代偿事实,担保关系有《担保函》复印件,可先立案后补原件。而邵再旭律师则强调,追偿权成立需同时证明“主债权+代偿事实”,原告两项均缺失,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无法提供代偿银行流水,也不能说明资金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进入实体审理。判决结果:程序反击大获全胜龙沙区法院当庭作出裁定,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齐齐哈尔某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并全部退回原告,此裁定为终审裁定且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生效。同时,法院解除了对黄某(化名)、沈某(化名)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案件意义:多重警示效益显著这起案件意义重大。一方面,邵再旭律师以“起诉要件缺失”为突破口,在程序阶段终结诉讼,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另一方面,再次强调了追偿权纠纷中“主债权真实性与代偿事实必须同步证明”的举证红线。此外,针对原告滥用保全,邵律师的反制策略让法院及时解除冻结,避免了被告资金链断裂,也警示了“担保圈”中的部分地产公司,盲目以“担保+追偿”方式转嫁资金压力,将面临败诉和退费的双重损失。邵再旭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和高效的程序反击,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专业实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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