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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