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审批、监管等职务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人事管理中,凭借职务便利违规提拔、任用人员;在资源分配方面,利用职权优先为特定对象分配资源等。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了廉洁纪律等规定。《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涉及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如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严重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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