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用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而提供给他人用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也应立案追诉。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帮助销毁、窝藏、转移、隐瞒、掩饰、假包装等帮助行为的,同样予以立案追诉。一旦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以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