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 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支出的费用等。3.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对方损失的发生。4. 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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