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原告当庭提交新证据,被告有权要求给予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2. 被告要求举证期限,主要是为了保障其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若不给予适当举证期限,被告可能无法充分准备应对新证据,影响其诉讼权益。3. 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被告的举证期限申请。若准许,会重新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使双方都能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活动,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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