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本科,拥有24年执业经验,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侯玉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维权,其中罗某(化名)的工伤待遇案便是典型案例。案件详情:半年两度工伤,社保“空窗期”引纠纷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成为一名上轴工。然而,不幸接踵而至。同年7月17日,他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被拉车压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仅仅过了不到五个月,12月11日,罗某(化名)在相同岗位工作时,右脚又被压伤,再次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祸不单行的是,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办案经过:梳理证据,据理力争侯玉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工作。一方面是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另一方面是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为了有力支持罗某(化名)的诉求,律师精心梳理了工资发放记录、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公司未足额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的工资,且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了诸多不合理主张。公司认为第二次工伤待遇应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还试图否定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时长。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侯玉平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据理力争。他指出,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对于公司质疑的第二次伤情,律师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建休单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单方提供的DR报告根本不能否定停工留薪的必要性。判决结果:仲裁委支持,劳动者获赔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侯玉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公正裁决。公司需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13日至23日的工资3117元。同时,公司还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28.99元,其中包括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124.2元、两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3,239.13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按2024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8432.83元为基数计算)。而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案例启示:社保缴纳与工伤待遇不容忽视这起案件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自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社保“空窗期”风险巨大,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承担,其成本远高于社保缴费。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且计算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因工资高低而影响法定待遇。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注意保存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参保、规范管理,避免因小失大,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覆盖的赔偿风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