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不成功后,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若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变卖财产抵偿债务,法院会作出裁定,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该动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三是重新评估拍卖。法院可对该财产重新确定价格,再次进行拍卖。若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