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5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精湛的业务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感,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在法律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郑超律师办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案件背景此次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开庭法院为成都某基层法院,原告是“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经背书取得一张由被告出票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9日。然而,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却被拒,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无奈之下,原告于2023年7月委托郑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及自到期次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虽书面认可出票事实,但主张利息应调减且保全费由原告自担,并且未到庭参加庭审。律师策略接受委托后,郑超律师迅速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票据的背书情况、提示付款的流程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等。凭借其在票据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郑超律师制定了一套严谨的诉讼策略。在庭审过程中,郑超律师以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证据,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她强调,被告作为出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对于被告提出的利息调减和保全费自担的主张,郑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原告按照正常流程提示付款,被告拒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利息的计算是合理合法的,而保全费也是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案件结果经过郑超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8,720.95元及LPR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也由被告承担。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郑超律师在处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案例意义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它再次证明了郑超律师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郑超律师始终能够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方法,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考虑寻求郑超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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