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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旭律师:以专业能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2.14综合5人浏览

袁旭律师:专业与荣誉集一身的法律先锋
袁旭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他现任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是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安徽省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等。他荣获“六安市十大法治人物”“六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多项县市省级以上荣誉。他执业7年,执业证号为1341520********44,服务地区为安徽六安,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徽网在线电子商务产业园1号楼五楼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他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等多个专业领域。

著作发表与经验积累
袁旭律师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在学术方面也颇有建树。2019年9月,他的论文《刑罚目的的研究——浅谈我国当前刑罚目的》入选第十一届安徽律师论坛论文集;2020年1月1日,论文《从法理学视角看司法与民意冲突》在《大东方》杂志第1期发表;2020年12月,论文《县域律师事务所精品化发展---浅谈现阶段县域律师精品化发展之路》入选安徽县域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职业以来,他参与、协助办理案件及争议解决近千件,还进行普法宣讲两百余场,授课人员达2万余人。

行业贡献:疫情期间助力企业发展
2020年2月疫情期间,袁旭同志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律所同事一起编纂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100条)》读本,为本地复工复产企业全面解读相关法律知识。2020年6月,他又为舒城县企业家协会编纂《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知识手册》,助力本地企业走出疫情困境。

典型案例:执行异议之诉的胜利
原告陶某某(化名)于2009年通过案外人陈某某1(化名)(被执行人陈某某2(化名)之兄弟)购买位于XX县××镇的一处房产,2010年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自2010年起实际占有、装修并长期居住,且该房产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但因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上,受限于当地政策与土地性质,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3年12月,被告陈某某2(化名)向被告吴某某(化名)借款60万元未偿还,吴某某(化名)经诉讼取得生效调解书,并于2022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仍登记在陈某某2(化名)名下的前述房产。原告陶某某(化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

办案心得:构建权利防线
袁旭律师在代理此案时,紧扣司法解释,构建权利主张框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系统梳理并组织证据,论证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等要件。强调权利形成时间与交易真实性,原告购房于2010年,被告债权债务成立于2013年,法院查封在2022年,原告物权期待权形成远早于申请执行人金钱债权,且交易无恶意规避执行情形。平衡法理与情理,突出该房产系原告家庭唯一住房,若被强制执行将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明确诉讼策略,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将代理重点放在“停止执行”上。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驳回原告关于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2(化名)负担。这一胜诉体现了司法对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袁旭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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