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有着15年的执业年限,办理过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先后获得“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缪江云律师办过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张某(化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许,原告张某(化名)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鼓楼路与健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化名)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原告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化名)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伤情及治疗情况张某(化名)因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肝挫伤、右肾挫伤、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癫痫等。经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23天,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化名)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建议以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争议焦点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成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法院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认2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000元。案例评析1.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鉴定意见。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诉讼拖延,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2.责任比例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将次要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40%,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3.完全护理依赖的认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原告伤情及伤残程度,合理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避免了护理期限过长或过短导致的不公平。案例启示该案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在鉴定程序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责任比例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当事人应充分举证争取合理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会酌情判定。缪江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促进交通事故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同时,缪江云律师还办理过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案例、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案例、乘客开门致人死亡顺风车是否触发保险免责案例等,在不同领域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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