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例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决生效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比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期间的约定: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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