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婚前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拆迁后的补偿利益通常是基于该婚前房屋的原有价值转化而来,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延续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2.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拆迁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改建等添附行为,那么添附部分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 另外,如果拆迁安置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均被计入安置人口,获得了相应的安置补偿份额,那么这部分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总之,婚前房屋拆迁后的财产性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使补偿利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