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多份遗嘱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若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最新的遗嘱往往更能反映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各类遗嘱在形式和效力认定上具有平等性。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比如,遗嘱人通过立新遗嘱明确表示撤回原遗嘱,或者以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形式不同,比如一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只要各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那么就按照上述规则来确定其效力。总之,多份遗嘱的效力判定遵循以最后遗嘱为准等原则,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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