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赔偿责任:若担保人因过错提供了虚假担保等,可能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 特定情形下的债务承担:如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等情况,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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