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一般不需要另行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逮捕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及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决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非自行另行侦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证据存在疑问等,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证据,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逮捕决定的准确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