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比如身体受伤后经诊断才发现有后遗症等情况,此时就从发现时开始计算时效。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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