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会立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样会立案。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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