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二是上述行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一般指债权无法实现、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等情况。只有达到情节严重且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才会予以立案追诉。需注意,自诉拒执罪需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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