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属于重伤。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符合“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这一情形。在医疗纠纷等相关案件中,如果出现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会按照重伤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判定责任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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