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知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对未生效裁判请求检察院抗诉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回避情形,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核心分析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法律赋予其上述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更好维护自身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能弥补物质损失;申请回避确保公正审判;参与庭审能充分表达诉求;对鉴定意见的权利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请求抗诉可促使判决更公正。实务建议被害人应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进行。准备好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回避规定,发现应回避情形及时申请。积极参与庭审,按要求提供证据发表意见。收到鉴定意见后如有异议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对一审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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