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孩子在学校被别人撞伤,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核心分析侵权人是直接造成孩子伤害的主体,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学校若存在管理不善,如安保措施不到位对学生安全教育缺失等情况,要承担补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及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实务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孩子的病历诊断证明相关费用票据等。与侵权人及其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反映,要求学校协助处理。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侵权人及其家长学校列为共同被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