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民法中,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为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为不安抗辩权。核心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双方需同时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另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顺序的债务,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中止履行的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实务建议:收集对方未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证据,如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财务报表等。若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行使抗辩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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