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特殊情况,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基于保障子女成长及合理分担抚养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义务,支付期限根据子女成年与否及是否能独立生活来确定。关键构成要件是子女的年龄、劳动收入及生活能力等情况。实务建议:在协议确定抚养费支付期限时,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及特殊情况处理方式。若发生争议,收集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证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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