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核心分析:适用情形:证据不足或存在疑问等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时。检察院权利义务:有权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等;有监督补充侦查过程及审查补充侦查结果的义务。侦查机关权利义务:接到退回补充侦查通知后,应按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及时移送检察院。实务建议: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力量补充证据,按照要求的期限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要求,跟踪补充侦查进展。收集证据方面:围绕案件关键事实和证据不足部分收集,注意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等。一般是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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