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安机关不立案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核心分析:控告人有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有义务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职责。实务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若复议后仍不立案,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说明情况并附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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