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其职权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核心分析:1.债权人委员会旨在维护债权人利益,其成员构成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2.赋予其监督职权,确保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及分配的公正透明。3.关键在于其成员需经法院认可,且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实务建议:1.债权人会议在选任成员时应充分考量代表性和专业性。2.债权人委员会要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展,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人、债务人沟通。3.若遇管理人或债务人拒绝监督,及时依程序请求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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