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若想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情况下所写,需提供相关证据来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核心分析:首先,要明确自己处于被胁迫的主张是关键。需证明存在胁迫行为及与写借条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有胁迫者在场的视听资料、在场证人证言等。其次,借条虽是债权凭证,但在有合理抗辩情况下,对方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实际发生。再者,要说明自己因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写借条这一事实。实务建议:收集胁迫发生时的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注意合法性。寻找在场证人并让其出具证言。整理自己在胁迫发生前后的异常表现等相关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在诉讼中向法院详细阐述胁迫情况,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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